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我市2024年初中毕业生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优惠政策如下:
一、优惠政策
(一)优抚对象子女。
1.根据省军区政治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等文件要求,军人子女包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军(警)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文职人员、退出现役1年内(以退役命令为准)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军人子女相关信息由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确定。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可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需求和意愿,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就读。(4)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5)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6)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2.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可按照学校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也可按照意愿,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中就读。一级、二级公安英模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可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3.根据中共烟台市政法委、综治委、见义勇为基金会《烟台市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实施细则(试行)》(烟政法〔2011〕25号)要求,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在初中升高中考试中给予降20分录取。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三侨考生”身份确认全程网办有关工作的通知》(烟政侨〔2021〕1号)要求申请办理,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由市侨办统一提供给市教育局),港、澳、台籍考生(持台港澳办证明),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10分录取。
(三)少数民族考生(持户口簿或身份证),报考普通高中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二、执行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1.以上优惠政策,同一考生不能重复计算,只计取最高项,并需提供相应证明。
2.各区市制定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优惠政策时,不得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优惠分值不得随意调整。
3.考生的优惠资格必须在学生所在学校公告栏和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如无异议,方可在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中实行优惠。